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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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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每月工作日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日,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用人機關 (團體) 於必要時,得調整每日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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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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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 4 條規定:「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每月工作日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日,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