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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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進用人員除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於契約期間內計給工資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資。 二、前款產假及陪產假之日數,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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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6條,在契約期間內,除了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外,其他事由的請假均不發給工資。而產假及陪產假的日數,則是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前述規定,如果進用人員請假不是因為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則不會發給工資。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俸給與保障費條例 範例: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的規定,一名公務員因正當事由請假,應按照公務員俸給與保障費條例的規定來訂定請假的工資發給方式。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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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