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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9

  1. 1.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發初次招募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2. 2.前項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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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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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9 條規定:「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