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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製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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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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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發初次招募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前項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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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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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洋漁撈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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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家庭幫傭工作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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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構看護工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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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庭看護工作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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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製造工作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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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展製造工作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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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營造工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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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屠宰工作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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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外展農務工作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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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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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之一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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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雙語翻譯工作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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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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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中階技術工作及旅宿服務工作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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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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