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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30

  1. 1.雇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二、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2. 2.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3. 3.雇主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初次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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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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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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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0 條規定:「雇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