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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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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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