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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31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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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六、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 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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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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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