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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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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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具體的費用標準如下: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這些費用的收費標準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3 條所設定,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進行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時需要支付的相應費用。 作為舉例,透過該法條第 3 條所定之收費標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在申請設立許可時,需支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的審查費。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制訂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該標準表包含了對於不同申請情況所需支付的具體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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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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