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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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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六、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 2.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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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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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 2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