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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其管轄之劃分,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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