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登記並取得執照後,如申請書各欄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申請變更登記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刊登於政府公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