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時,應於每年接獲函知後三十日內,將其提撥數額減分配數額後之款項,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撥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額度內扣減。
回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