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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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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失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發僱用獎勵資格證明: 一、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之證明。 二、目前無工作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災區失業者因情況急迫或因故無法提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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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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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災區失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核發僱用獎勵資格證明: 一、有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