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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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推介災區失業者就業: 一、屬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並持有受災證明者。 二、前款以外人員持有受災證明者。 前項所定受災證明,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本人因颱風致傷病之證明。 四、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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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因為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資料,所以無法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舉出相關的範例。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重傷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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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