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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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同一位災區失業者,自僱用日起,以每滿三十日為一期,於每期屆滿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災區之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一、僱用獎勵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之災區失業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三、受僱之災區失業者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災區失業者離職,致該期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者,應於其離職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前項規定文件,提出僱用獎勵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災區失業者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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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