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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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僱用獎勵: 一、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僱用前二目以外之災區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四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八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領取僱用獎勵,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同一位災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獎勵,並以申請送達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勵之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所定每月最高發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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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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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受僱人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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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