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