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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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 2.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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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