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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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 2.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證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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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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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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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