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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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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講習者,應
攜帶
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核
對。但依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使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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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證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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