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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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 2.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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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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