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 2.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回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