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18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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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會商文化部訂定本辦法許可之人數數額,並由本部公告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藝術工作,為下列藝術工作之一:
一、表演及視覺藝術類:指於音樂(不含流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環境藝術、攝影等領域從事創作、研究、調查、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或競賽。
二、出版事業類:指於新聞紙、雜誌、圖書出版等從事文化藝術之圖文創作、評論、版權經紀、編輯、翻譯、策展或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指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領域從事文化藝術之創作、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競賽、經紀、經營管理或技術等。
四、工藝類:從事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材、竹材、紙、金屬、漆或複合媒材工藝等創作或教學。
五、其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作。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本部於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時,應通知文化部、外交部及內政部。
-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