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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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 2.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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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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