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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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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