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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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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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