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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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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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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