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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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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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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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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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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