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2.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