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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2.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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