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時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核准函影本、領據、成果報告、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等文件、資料。若文件、資料未備齊,應在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否則將不予受理。 舉例:根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資訊,2019年公布的「107年度在職中高齡者就業補助」申請補助費用時,申請人需提供相關的核准函影本、領據、成果報告、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等文件、資料,並在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否則將不予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