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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2.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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