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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2.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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