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維持、改善、增加其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四、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分析與訓練,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特性,安排適當工作。
-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