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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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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續僱用之補助,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者不予列計,並按雇主繼續僱用期間發,其規定如下: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薪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六個月,自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僱用補助。 (二)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十二個月。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薪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六個月,自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僱用補助。 (二)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十二個月。
  2. 2.雇主於申請前條補助期間,遇有勞雇雙方計酬方式變更情事,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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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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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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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2 條規定:「繼續僱用之補助,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者不予列計,並按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核發,其規定如下: 一、勞雇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