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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次一年度繼續僱用補助,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 一、申請書。 二、繼續僱用計畫書。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五、連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2. 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繼續僱用期間之僱用與薪資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3. 雇主申請第一項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與本辦法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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