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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繼續僱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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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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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
主管機關
另行公告行
業
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
期間
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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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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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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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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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繼續僱用之補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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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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