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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行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2.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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