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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2.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3.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課程。
  4.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5.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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