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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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