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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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 2.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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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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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技能知識,爰於第一項規定雇主得辦理是類人員在職訓練,或指派參加相關職業訓練;第二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雇主所辦理之在職訓練予以補助或協助。 二、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為所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辦理職場保護、職業傷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訓練。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一、為提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技能知識,爰於第一項規定雇主得辦理是類人員在職訓練,或指派參加相關職業訓練;第二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雇主所辦理之在職訓練予以補助或協助。 二、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為所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辦理職場保護、職業傷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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