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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禁止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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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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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
第十二條第一項
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
請求權人
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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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禁止年齡歧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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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就業措施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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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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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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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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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開發就業機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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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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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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