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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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