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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八章 罰則

§ 41–433

42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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