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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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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罰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八章 罰則
§ 41–43
共 3 條
第 41 條
開啟 ›
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
違反
第十六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2 條
開啟 ›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43 條
開啟 ›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
主管機關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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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開發就業機會
§ 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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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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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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