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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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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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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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為使雇主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受僱者權益,爰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定明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以督促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按次處罰。
(1081115 制定)
為使雇主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受僱者權益,爰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定明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以督促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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