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程回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對於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9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九條規定,雇主在計畫執行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1. 未經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2. 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程回報。 3. 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在此釋義中,可採用相關的政府機關文件或法令解釋來支持對該條文的理解和適用。請以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文件為主,例如「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的相關解釋文件或議事錄作為參考資料,並舉出符合這些情形的案例來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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