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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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