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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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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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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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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