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5.14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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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二、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 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 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二、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三、中小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診所或地區醫院。 四、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者、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
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
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
三、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發展之前瞻性或創意性措施。
四、執行前三款所定項目具有成效及影響力。
五、其他足為楷模之事蹟。
- 本辦法之獎項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 二、績優人員獎。
- 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狀況調整或從缺。
- 獲獎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金,並得補助參加主管機關辦理與本項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第三條所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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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5.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