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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2.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 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二、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三、中小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診所或地區醫院。 四、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者、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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