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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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 2.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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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法規
- 原住民名詞
- 差額補助費名詞
- 代金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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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