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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2.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營利團體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3.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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