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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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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為加強督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執行事項,設環境督察總隊,其下分設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
  2. 2.環境督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各置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3. 3.前項督察總隊及各區督察大隊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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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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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 17-3 條規定:「本署為加強督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執行事項,設環境督察總隊,其下分設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 1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