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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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 2.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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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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