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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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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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理由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善加運用,藉供業務諮詢參考,爰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 核名詞
(0760716 制定)
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善加運用,藉供業務諮詢參考,爰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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