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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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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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60716 制定)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明訂本條。
(0860321 修正)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依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本條。
-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 第八條條文
(0760716 制定)
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明訂本條。
(0860321 修正)
依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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