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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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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對於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2條,本署對於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這條法規指出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地方環境保護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責任,確保各地方單位執行環境保護相關事務時能夠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根據這條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權對地方環保機關的執行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以確保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和有效執行。

立法沿革 2

(0760716 制定)

本署對於省(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省(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其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以強化其職責。

(0901228 修正)

本署對於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作業,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60716 制定)

明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省(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其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以強化其職責。

(09012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作業,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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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本署對於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